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管理的通知
湘财工字[1998]14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湘财工字[1998]1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廉政建设,指导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合
理使用招待费,强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民主监督,现就加强国有企业业务招
待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交际应酬,并在国家规定限额内
列支的费用。依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以企业的销售(营业)收
入为基础,按规定的比例分段计算。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应是企业当
期的销售净额减去同期应收帐款净增加额(应收帐款净增加额=期末应收帐款余额-
期初应收帐款余额)。企业按规定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确需
增加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方可核增一定数额的业务招待费。连续两年发生
亏损的企业,不得核增业务招待费。
二、管好、用好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也是加强企业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企业负责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大
事来抓。企业应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和开支标准。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不能从其他科目开支。业务招待
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准用于非生产经营营业务方面的开支;
不准用于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不准用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送红包、礼金、
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不准用于报销外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不准用于出国(境)支出;
不准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不准用于购置小汽车及其它办公用品;不准以不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纸条报销业务招待费。
三、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特点对业务招待费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并制订切实可行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企业必须在制定年度财务计划时,按照年度
销售(营业)收入计划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制订本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
并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从严掌握使用。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计划应在年
初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控制和监督机制。企业
应组织财务、审计、纪检、职工代表等参加,定期对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按照省纪委湘纪发[1997]5号文件规定,坚
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制度,促进业务招待费的管
理公开和民主化,以减省浪费,节约开支,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对当年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对企业招待费使用
情况变化较大的要分析原因,开支超过年初计划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对违反财务制
度和财经纪律开支业务招待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本通知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地市
州和省南部门速将本通知贯彻落实到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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