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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资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湘劳[1998]90号颁布时间:1998-04-06

     1998年4月6日 湘劳[1998]90号 各地、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为探索建立企业经营者收入 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 业生产的发展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各地试 点工作不平衡,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办法不统一、年薪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 利于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 重要内容,有利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职业化的经营者队伍,增强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在省劳动厅、财政厅湘劳[1995]192号文件基础上, 现就推进和完善我省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条件和范围   开展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企业,应是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企 业内部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职工工资水平适度增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二、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指标   (1)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定的考核指标应能 够反映企业的发展、增效减亏、安全的综合效益,并能够体现企业经营的难度、风险 和业绩。   (2)考核指标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本收益率和实现利润为主,并将其 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与经营者年度工作业绩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相结合。   (3)试点企业确定的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指标应相对稳定,至少一定三年,并 按三年期目标规定年度的具体考核指标。已进入试点的企业都应完成整个试点期的试 点工作。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   (1)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兑现与 月工资支付要分开,每月先支付基薪,不再支付其他工资性收入,全部年薪收入根据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年终结算、兑现90%,剩余部分待人任期满后,结算兑现。   (2)经营者年薪考核兑现必须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年终其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指标,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考核,企业完成规定的各项经 济指标,要按照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经营 者,要按规定扣减年薪收入,最低扣减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经营者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和工 作业绩提出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 负责审核,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   (4)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倍数要与企业规模和贡献大小挂钩,对成绩特别突出超 过湘劳[1995]192号文件规定倍数的,要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后,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的管理   (1)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试点工作的归口管理,具 体由劳动、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为加 强对年薪制试点的管理,各地劳动、财政、国资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和省直主管部门 确定的试点企业未报批的,1998年均要及时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后才能继续 组织实施,其他部门自行确定的试点要停止实行。   (3)试点企业经营者和其他领导成员的工资收入统一实行收入登记管理制度, 按规定和要求填报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收入登记手册,切实加强管理。   (4)企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要积极配合各级劳动、财政、国资部门,指导 企业制定好试点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和办法,做好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工作。 各地劳动、财政、国资部门、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要于次年2月底前综合汇总本地、本 部门的试点情况,及时上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五、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的发展方向,也是一项全新的 工作,要坚持各级稳妥的原则推进和扩大试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 做好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要 认真做好试点的宣传发动工作,使企业职工了解政策,明确试点的目的,及时研究和 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全省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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