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举办全省综合性群众体育运动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湘体计字(1995)52号颁布时间:1995-10-26
1995年10月26日 湘体计字(1995)52号
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群众性体育得到了蓬
勃发展,人们对体育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各部门各行业举办全省综合性群众运动会
(以下简称运动会)逐渐增多。为使全省各类群众性运动会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化,保
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会管理与主办
省体委是运动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
全省综合性群众体育运动会的主办单位是:农民运动会为省政府农村办和省农业
厅;工人运动会为省总工会;少数民族运动食为省民委;残疾人运动会为省残联和咨
民政厅、老年人运动会为省老年体协、省考于局和省考龄委;行业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其地与上述各类运动会相关的部门为协办单位。
本办法适应社会体育范畴的运动会。
二、运动会呈报审批
举办运动会,由主办单位(部门)依据国务院或中央有关部委的文件。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以及举办运动会的有关规定,商业务主管部门后,再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举
办运动会的规模、时间、地点、所需经费以及经费筹措等的专题请示;省人民政府批
复后,主办单位方可向各地市或各部门发文和作运动会有关的准备。
三、运动会规模审定
举办全省运动会,一般四年为一届。会期一般为7天(含报到、离会时间),最
长不超过10天。参加运动会的工作人员(含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原则上
按1:5控制。运动会规模的具体审定,由省体委负责。
四、运动会经费筹措
举办运动会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经费来源采取以主办单位和协办
单位自筹为主;承办单位和参赛单位合理负担;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力、法解决。
需省财政适当补助的运动会,必须有省人民政府的批件,并由主办单位出具经费
支出明细预算,报省财政厅的有关对口业务处室按有关程序审定,并核拔给主办单位。
五、运动会经费支出
运动会经费支出内容为住宿费、饮食费、场地器材费、交通费、差旅费和其他费
用。
根据我省物价的实际情况,各项经费的核定标准暂定为;
1、住宿费:每人每天35天。
2、伙食费:每人每天35元。
3、场地器材费:根据运动会性质、规模及赛场条件等给予适当安排。其中,农
民、少数民族、残疾人运动会3.5万元;工人、老年人运动会等2万元。
4、交通费:每人每天按5元包干(残疾运动员每人每天10元)。
5、差旅费:按竞赛规程规定的人数(裁判员、工作人员)及往返路程的实际情
况,由大会负责报销。
6、其他费用:根据运动会参赛运动员人数,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安排,用于
简单开、闭幕式、秩序册、裁判员酬金、宣传、资料、奖励、误工补贴(限农民运动
员)等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支出标准,在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根据运动会具体情况,
适当调整支出项目标准,并列主办单位相关的支出科目。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省财政厅和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七、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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