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湘财综字[1998]53号颁布时间: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 湘财综字[1998]53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经办
的住房公积金(包括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资金,下同)的会计核算。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
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年度、
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一般以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
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
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七、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各地财政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帐目,实行
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办法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
科目之用。
管理机构在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
计科目名称。
八、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
清楚、手续齐备、编制及时,并按规定时限报送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2
日内报出;年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报表所属年度、季
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管理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及加盖单
位公章。
九、管理机构的经费收支实行单独的会计核算和单独提供会计报告,执行财政部
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11 委托银行贷款
3 114 逾期贷款
4 121 国家债券
5 131 应收债券利息
6 135 应收及暂付款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02 其他住房资金
9 221 应付利息
10 223 应付及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
11 301 住房发展基金
12 303 风险准备金
13 311 收益
14 312 收益分配
四、收入类
15 401 业务收入
16 402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1 业务支出
18 502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存款。下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委托
贷款基金户存款”、“其他住房资金户存款”和“结算户存款”等二级科目,并按银
行帐号设置三级科目。
(二)管理机构将款项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
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各存款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直接转入“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帐户,业
务支出和其他收入,直接转入“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帐户支出。管理机构将住
房公积金转入委托贷款基金户时,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住房公积金户存款),委托银行贷款收回后转回住公积金户存款时,借记“应付及
暂收款——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管理机构应按银行专户或银行帐号,如:住房公积金户存款、委托贷款基
金户存款、结算户存款、其他住房资金户存款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
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生业务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款等分
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生业务的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
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11号科目 委托银行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本金。超过还款期(含展期后到期)的委
托贷款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委托银行贷款利息收入在“业务
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贷款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科目;收回委托贷款本金,根据委托银行转来
的收帐通知凭证,借记“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委托银行发放的超过还款期(含展期后到期)的贷款,按规定转作逾期贷款处理,
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种类(如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单位购买建
造住房贷款等)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按贷款单位、个人的名称分别设置帐页进行
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银行发放的超过还款期(含展期后到期)的贷款本金。
逾期贷款罚息收入在“其他收入--逾期贷款罚息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
算。
(二)委托银行发放的超过还款期(含展期后到期)的贷款,按规定转作逾期贷
款处理,自“委托银行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银行贷款”
科目。
收回逾期贷款本金,借记“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而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帐务
处理。
对于处理抵押物取得的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的,借记“银行存款——有关明细科
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本金部分)和“应付及暂收款——**抵押人”科目(高于
贷款本金部分)。
对于处理抵押物取得的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的,按取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
款——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符合呆帐贷款条件的逾期贷款,由管理机构按规定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和政府批准,从风险准备金中核销时,借记“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逾期贷款单位和个人名称分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购买的国家债券。
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在“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不
在本科目核算。
(二)购买的国家债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或者转让未到期债券收回债券本金时,按债券帐面价值,借记“银
行存款”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1号科目 应收债券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购买的国家债券在未到期前计提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息。
(二)季末和年末,计提当期应而未收到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
——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或者转让未到期债券收回利息时,按债券利息金融,借记“银行存
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利息部分),或“业务收入——国家
债券利息收入”(未计提利息部分)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5号科目 应收及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用过程中形成的应收及暂付款。
(二)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暂付款的种类以及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
算。
第2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随职工调入或调出而转入转出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本金的归集和结算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个人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有关凭证,
借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办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利息,或已结算日至
职工离退体、出国定居、职工调出等支付日的利息金额时,按已计提的利息部分,借
记“应付利息——应付住房公积金利息”科目;按未计提的利息部分,借记“业务支
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
有关明细科目。
3、职工在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根据银行转来的关凭证,在本科目有
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4、随职工调入而由其他管理机构转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根据银行转来的有关
凭证,借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支付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工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建房、大修住房支出时,根据银行转来
的有关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科目。
2、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管理机构应根据
银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办理销户,按本人帐面结余数额和已结息日至支付日的利息金融,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科目。
3、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管理机构应根据银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办理销户,按本人帐面结余数额和已结息日至支
付日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科目。
4、随职工调出而由管理机构转出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根据银行转来的有关凭证
办理销户,按本人帐面结余额和已结息日至支付日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户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明细帐下,管理机构应为参加住
房公积金的每个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五)期末贷方余额为住房公积金结余数。
第202号科目 其他住房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住房资金。
(二)收到各部门或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住房资金
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期限和利率计付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借记“银行存款——其他住房资金户存款”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
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支取使用其他住房资金本自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其他住房资金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各部门或单位的其他住房资金结余数 。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住房资金类别和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22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在季末或年末按规定利率计提的
应付利息。
(二)计提应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
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住房公积金利息);经办银行近规定期限和利
率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利息时,冲减已计提的应付利息,借记本科目(应付住房
公积金利息),借记“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未计提利息部分),贷
记“住房公积金”科目。同时,按第201号科目要求,调整银行存款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计提的应付利息未结轩数。
第223号科目 应付及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用过程中形成的应付、暂收款以及应付管理费用
的提取和拨付情况。
(二)管理机构按同级财政核定的管理费拨付经费帐户时,借记本科目(应付管
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年终按财政核定数额从收益中提
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收益分配——提取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管理费
用)。
(三)发生各种临时性应付、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有关明细科目,贷记
本科目。支付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时作相反分录。
应付及暂收款项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管理机构按财政核定数额拨付经费帐户的应付管理费
用和尚未结清应付及收款项。
(五)本科目应按应付及暂行款项种类以及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
算。
第301号科目 住房发展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从收益中建立的住房发展基金。
(二)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住房发展基金时,借记“收益分配——住房建设发展
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发展基金由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住房
公积金补贴和住房补贴支出,余额可购买国债。经同级财政审核和政府批准给部门或
单位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有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住房发展基金滚存结余数。
第303号科目 风险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从收益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二)按规定比例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收益分配——风险准备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符合呆帐贷款条件的逾期贷款,由管理机构按规定提供详实资料,经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和政府批准,从风险准备金中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额为风险准备金滚存结余数 。
第311号科目 收益
(一)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收益。
(二)季末或年末,结转下列各项收支:
1、将“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
目。
2、将“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
目。
3、将“业务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
目。
4、将“其它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它支出”科
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本年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收益转入“收益分
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
目无余额。
第312号科目 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本年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收益转入“收益分
配”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按同级财政核定的数额从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提取管理费用),
贷记“应付及暂收款——应付管理费用”科目。提取的管理费用转入管理机构经费存
运动员户单独核算,另行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提供经费财务收支报告。
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比例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风险准
备金”科目。
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的收益净额转入住房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
目,贷记“住房发展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益分配的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4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存款利息收入;
2、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时,包括住房公积金户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基
金户存款利息收入、结算户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住房资金户存款利息收入,根据银
行转来的计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存款利
息收入)。
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时,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委托贷款结息凭证,借记“银行
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代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季末或年末,计提当期应收而未收到的债券利息时,借记“应收债券利息”科目,
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国家债券到期或者转让未到期国家债券收回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结
算户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未计提利息部分)或
“应收债券利息”(已计提利息部分)科目。
(四)季末或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除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住房公积金滞纳金收
入、逾期贷款罚息收入等。
(二)收到住房公积金滞纳金时,根据银行转来的滞纳金缴款凭证,借记“银行
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滞纳金)
收到逾期贷款罚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逾期贷款罚息收入)。
(三)季末或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 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
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501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4、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支出。
(三)季末或年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提应付住房公积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住
房公职金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应付住房公积金利息”科目。
经办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料目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未计提利息部分)或“应付利息--应付住房公积金利
息”(已计提利息部分),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同时,按第201号科目要求
调整银行存款明细科目。
支付经办银行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各金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
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的期限和利率计付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其他住房资金利息
支出),贷记“其他住房资金”科目。同时,按第202号科目要求调整银行存款明
细科目。
(四)季末或年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
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管理机构除业务支出范围以外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
出。
(二)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户存款”科目。
(三)季末或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
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会计报表及使编报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住房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季、年
会住房02表 住房公积金收支表 月、季、年
会住房03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季、年
会住房04表 委托银行贷款明细表 季、年
会住房05表 住房发展基金收支明细表 季、年
会住房01表附表1 其他住房资金明细表 季、年
会住房01表附表2 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季、年
二、编报说明:
1、资产负债表(会住房01表):
(1)本表根据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第30行“未分配收益”栏平时根据“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年终根据“收益分配”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3)平衡公式为:资产类+支出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
2、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会住房02表)
(1)本表“期初数”“期末数”根据“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逾期
贷款”和“国家债券”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填列,并与“资产负债表”中的有关数
据相一致。
(2)“本期收入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季、年
报分别为委内或年内月份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3)“本期收入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季、年
报分别为委内或年内月份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4)平衡关系为:14栏=1栏+4栏-8栏。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会住房03表)
(1)“收入数”根据“业务收入”与“其他收入”科目的二级明细帐的贷方发
生额的季内月份合计数填列;
(2)“支出数”根据“业务支出”与“其他收入”科目的二级明细帐的借方发
生额的季内月份合计数填制;
(3)“收益数”根据“收益”科目的季内月份的收益合计数填列;
(4)“收益分配数”为年报填列根据“收益分配”科目发生额 填列;
(5)平衡关系为:14栏=1栏-7栏。
4、委托银行贷款明细表(会住房04表)
(1)本表根据“委托银行贷款”“逾期贷款”科目的明细核算资料分析填列;
(2)各类贷款期末余额合计数应与“资产负债表”的“委托银行贷款”、“逾
期贷款”数相一致。
5、住房发展基金收支明细表(会住房05表)
(1)本表根据“住房发展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平衡公式为:18栏=7栏+8栏-17栏。
6、其他住房资金明细表(会住房01附表1)
根据“其他住房资金”科目明细核算资料,按类别和单位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合计数应与“资产负债表”的住房公积金数相一致,并与会住房02表第14栏数字
一致。
资产负债表
会住房01表(月、季、年)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部类 行次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部类 行次 期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类 1 二、负债类 19
银行存款 2 住房公积金 20
其中:1、住房公积金户存款 3 其他住房资金 21
2、委托贷款基金户存款 4 其中: 22
3、其他住房资金存款 5 应付利息 23
4、结算户存款 6 应付及暂收款 24
7 其中:应付管理费用 25
委托银行贷款 8 负债合计 26
逾期贷款 9 三、净资产类 27
国家债券 10 住房发展基金 28
应收债券利息 11 风险准备金 29
应收及暂付款 12 未分配收益 30
资产合计 13 净资产合计 31
五、支出类 14 四、收入类: 32
业务支出 15 业务收入 33
其他支出 16 其他收入 34
支出合计 17 收入合计 35
资产部类总计 18 负债部类总计 36
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
会住房02表(季、年)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住房公积金期初数 1
其中:委托银行贷款(含逾期贷款) 2
购买国家债券 3
二、本期收入数 4
其中:住房公积金归集数 5
职工调入转入数 6
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7
三、本期支出数 8
1、职工离、退体或出国定居支出数 9
2、死亡职工支出数 10
3、职工调出支出或转出数 11
4、职工建房、大修住房支出数 12
5、其他支出数 13
四、住房公积金期末数 14
其中:委托银行贷款(含逾期贷款) 15
购买国家债券 16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金额
一、收入 1
(一)业务收主 2
1、存款利息收入 3
2、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
3、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
(二)其他收入 6
二、支出 7
(一)业务支出 8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9
2、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 10
3、委托垡贷款手续费支出 11
4、其他住房资金利息支出 12
(二)其他支出 13
三、收益 14
四、收益 15
(一)提取管理费用 16
(二)风险准备金 17
(三)住房发展基金 18
委托银行贷款明细表(略)
住房发展基金收支明细表
会住房05表(季、年)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序号 收项目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序号 支出项目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1 收益分配转入 11 住房建设支出
2 12 住房公积金补贴支出
3 13 住房补贴支出
4 其他收入 14
5 15 其他支出
6 16
7 本期收入合计 17 本期支出合计
8 上年结余 18 其末滚存结余
9 其中:银行存款 19 其中:银行存款
10 国家债券 20 国家债券
其他住房资金明细表
会住房01表附表1(季、年)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合 计
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会住房01表附表2(季、年)
编制单位: 年第 季度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单位名称 期末余额
合 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