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湘财(95)行字第282号颁布时间:1995-09-21
1995年9月21日 湘财(95)行字第282号
我厅湘财(94)行字第52号《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规定》实施以来,绝大
部分省直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省人大、政协机关模范执行这一规定,为促进这项改革起
了带头作用。但也有个别单位认识不高、执行不力。为此,现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1、加强电话费管理是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不
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将停止其专项经费拨款,并对其公用经费超支不予弥补。
2、为理顺结算关系,今后分机使用者继续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单位和移动电话使用者由单位代交代扣改为由本人与电讯部门直接结算,并凭收据回
单位限额报销。
3、凡新增加的公费住宅电话单位和移动电话均以私人名义开户,所有权归单位,
装机费由单位报销。但若情况发生变化(如本人调离工作岗位等)可随时予以拆除或
办理变更手续。
4、夫妻双方都符合安装公费住宅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公费住宅电话。安
装方按规定标准凭收据限额报销,如有超支,未安装方可规定标准50%以内向所在
单位凭收据限额报销。
5、担任领导职务的省级干部可配备移动电话,其费用每机每月在400元以内
凭收据限额报销。担任领导职务的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得配备,对因工作性质特殊,确
需使用的,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基础上,本着从紧从严的
原则确定。其限额报销标准由单位在每机每月300元之内自行制定。
6、凡享受公费住宅电话待遇的领导干部,本人去世后,其遗属可在一年内继续
使用,一年予以拆除或变更。
7、本补充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
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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