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5日 湘财综字[1998]48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
[1998]1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湖南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湘政发[1994]31号)作
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一)款“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
1‰征庥,其中以批发为主的企业按销售收入的0.8‰征集;旅游服务业按当年营
业收入的1‰征集。”和第二条第(二)款“工交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征集;
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的规定合并小麦改为:“凡有销售
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休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
征收”。
2、第二条第(三)款:“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2‰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
产保险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
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的规定修改为:“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
利息收入的0.4‰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集;各类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集。”
二、对《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1986年9月21日省
人民政发布)作如下修改:
1、取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按保护面
积(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面积)计收,每亩每年二元至三元”的规定。
2、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工业企业单位,按当年固定资产总值的千分之
二至千分之三计收;商业部门按当年营业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计收”的规定修改
为:“凡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
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堤防维护费。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
收入的0.3‰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3‰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集。”
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第一条第(六)款按上述规定变更。
四、水利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用途、征管方式等仍按省政府
1986年《湖南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中央企事业单位欠缴部分,各级代征部门要认
真进行清理,并按原标准征收。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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