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商局关于启用新版工商收费专用票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 湘财综字[1998]52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
发[1998]4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
启用新版工商收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工商专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专用票据包括工商登记费专用收据(式样见附件一)、工商管理费专用
收据(式样见附件二)、工商市管理费专用收据三种(式样见附件三),套印“湖南
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二、工商专用票据的领购实行省工商局到省财政厅领购、下级工商部门到上一级
工商部门领购的管理办法。省工商局按规定填写“单位领购专业票据计划表”,向省
财政厅申购工商专用票据,逐级发放。各级工商部门应根据需要先行编制年度用票计
划,报上一级工商部门汇总。以后年度,省工商局应于第年10月31日前,将用票
计划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以便安排下年度的专用票据印制。
三、各级工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包括入库验收制度、台帐登记制度、
报表报送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定期盘存制度等,严格专用票据丢失。
已开具的收据存根和收据登记台帐应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满后,交财政部门
查验销毁。
四、工商专用票据属专业收费票据,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
办法》进行管理。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
须开具新版工商专用票据。原所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工商部门应于1999年1月31日前,对过去领用的收费票据进行全面清
查,对尚未使用完的收费票据要造具清册,报财政部门核销封存,各级财政部门要对
库存的旧版工商专用收费票据进行清点封存,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核验后,按规定
销毁。凡在1999年2月1日后仍继续印制、发放、使用废止票据的,财政部门依
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工商登记费专用收据(略)
2、工商管理费专用收据(略)
3、工商市管理费专用收据(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