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日 湘财综字[1998]45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乡统筹费票据一律按财政部财综字
[1998]104号文件执行,即全省收取乡统筹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湖南省乡统筹费专用收款收据”。
二、国有、集体性质医院门诊医疗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客税法规定的不
征税项目,并享受财政拨款补助,因此,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医疗收费专用
收款收据,并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收费资金纳入财
政专户管理。
三、为加强对收费、基金票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
部财综字[1998]104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
印制权在省财政厅,各地市州县财政部门和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印制行政事业性收、
基金票据。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印制统一收归
到省财政厅,各地市县财政部门从本通知接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印制收费票据,现有
库存收费、基金票据使用到1999年12月31日为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我省过去下发的文件与通知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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