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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湘人薪[1995]210号颁布时间:1995-07-06

     1995年7月6日 湘人薪[1995]210号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 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694]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地税系统的实际 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及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 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地唬局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地方税务部门 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经费来源。省及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发放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 由省财政负担。   五、省及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1994年7月1日 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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