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商业行管办、湖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增加下放在农村的原工商业者生活费的通知
湘绝通[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2-24
1995年2月24日 湘绝通[1995]7号
中办发[1933]52号文件规定,对六十年代初被精简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
者,按月发给20元生活费(外加副食补贴)。随后,我省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于1
986年7月,每人每月增加到30元(外加副食补贴;1991年10月,增加到
45元(副食补贴继续照发)。近年,由于物价的调整和变动,原生活费明显偏低。
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困难.参照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
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1994]4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
他们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原工商业者"包下来,包到底"的方针政策。
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起,在现有生活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5
元,共计120元(副食补贴不再发)。所需经费,仍按中办发[1983]52号
文件规定,由原企业(或其主管业务部门)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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