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暂行办法
湘财(95)预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5-01-14
1995年1月14日 湘财(95)预字第19号
根据我厅湘财(的)预字第3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基本建设
支出管理采取下述暂行办法: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省财政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的
追加(减)和资金的拨付,一律归口我厅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省财政在省建行开设基建资金专户;地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建行开设基建资
金专户,具体承办省对地市项目资金的划转和本级基建资金的拨付。
三、省本级直属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计划和有关规定将基建支出
预算通知到省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项目的工程进度等情况分月编造用款计
划,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基建专户划拨资金到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
拨付到项目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支出情况;地市级项目由财政部门对有关地市下达支出
预算,并通过基建专户分月汇拨资金。
四、各主管部门及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基建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负责监
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占压、挪用基建资金。
五、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追加(减)通知单和资金拨付用款计划表暂使用财政部门
现行通知单和用款计划表。
六、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暂由我厅预算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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