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暂行办法

湘财(95)预字第19号颁布时间:1995-01-14

     1995年1月14日 湘财(95)预字第19号   根据我厅湘财(的)预字第3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基本建设 支出管理采取下述暂行办法: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省财政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的 追加(减)和资金的拨付,一律归口我厅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省财政在省建行开设基建资金专户;地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建行开设基建资 金专户,具体承办省对地市项目资金的划转和本级基建资金的拨付。   三、省本级直属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计划和有关规定将基建支出 预算通知到省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所属项目的工程进度等情况分月编造用款计 划,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基建专户划拨资金到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 拨付到项目并向财政部门报告支出情况;地市级项目由财政部门对有关地市下达支出 预算,并通过基建专户分月汇拨资金。   四、各主管部门及各地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基建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并负责监 督、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占压、挪用基建资金。   五、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追加(减)通知单和资金拨付用款计划表暂使用财政部门 现行通知单和用款计划表。   六、基本建设支出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暂由我厅预算处办理。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