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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综字[1998]40号颁布时间:1998-11-07

     1998年11月7日 湘财综字[1998]4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林业局:   经研究,并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的通知》([98]湘价消字第231号)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按[98]湘价消字第231号文件规定,国有林场计提的育林基金30%上交各级林场之间调剂使用部分,属专项资金,按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林场自留部分,用于林场生产周转、不纳入财政专户。   二、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字[1998]4号)精神,各级林业部门集中的国有林育林基金部分,已列入不征税项目名单,免征营业税。   三、国有林的育林基金由原来的价外计征改为价内计提,原省财政厅印制的“湖 南省国有林‘一金两费’专项收款收据”停止使用,请各地林业部门、财政部门紧密 配合,在12月底前做好结存、缴销等清理工作,防止收款收据流失和混用。   四、[98]湘价消字第2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湖南省国有林‘一金两费’ 提取凭证”更名为“湖南省国有林‘一金两费’提取证明单(以下简称“提取证明单”, 格式附后)。国有林场在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应向林政管理部门提供“提取证明单”, 林政管理部门凭“提取证明单”核发木材运输证。“提取证明单”不得作收据和发票 使用。   五、“提取证明单”由省林业印制,各地市州林业部门领用、发放和收回,并实 行以旧换新、源头控制和计划管理。 附件:湖南省国有林“一金两费”提取证明单(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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