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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湘单位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财综函字[1998]19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湘财综函字[1998]19号 湘潭市财政局:   你市《关于中央驻湘企事业单位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1、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征防洪保安资金(见湘政发[1994]31 号文件),这是根据我省水患频发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开征三年来,为 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安全筹集了一笔重要的专项资金。1997年,国务院制 定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下发后, 我省已将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并按规定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2、去年以来,财政部、国家计委已宣布取消了二批基金项目和二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而我省的防洪保安资金未被取消,因此,我省仍必须按省政府的规定征收 防洪保安资金。   3、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洞庭湖治理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高度重 视和支持。兴修水利、治理水患是全省人民包括中央驻湘单位的共同职责,因此,电 力、银行、保险、邮电、铁路、烟草、商检等 中央驻湘单位应按省政府湘政发 [1994]31号文件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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