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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委关于调整和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第254号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湘价费字[1998]第25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局)、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秩序,根据《湖 南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出就我省研究生教育收 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委托培养类  博士研究生 9000元/人 年             硕士研究生 7000元/人 年   (2)自筹经费类  博士研究生 7000元/人 年             硕士研究生 5000元/人 年   (3)在职人员申请学位   课程学习费5000元/人 年(或350元/学分)   学位论文指导费 2000元/人   学位申请及答辩费 1200元/人   (4)研究生课程进修类 4000元/人 年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不得突破。允许学校在执行中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 限。   二、根据“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本通知调整的收费标准只对 各学校1998年秋季新招收的学员执行,老生仍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三、凡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均应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未经批准的, 不得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持按学年收费的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跨学年预收学费。   四、本通知下述后,各执收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本通知从1998年9月1日 起执行,过去有关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五、研究生教育收费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执收学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为有关部门提供条件搭车收费。凡违反规 定的,按乱收费依法从严查处。   六、部属在湘高等院校和外省高等院校在湘开展研究生教育的收费,参照本通知 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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