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煤炭开发基金专项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费字[1997]308号颁布时间:1997-10-30
1997年10月30日 湘财费字[1997]308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煤炭局:
为了加强煤炭开发基金专项收款收据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
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防伪新版“湖南省煤炭开发基金专项收款收据”
(以下简称防伪专项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伪专项收据由小财政厅统一印制。各地所需的防伪专项收据由地市州财政
局统一到省财政厅申领,由地市州财政局发放到县(市)财政局,各级煤炭部门到同
级财政部门申购。各级财政部门在发放防伪专项收据时,必须核销已使用过据。
二、防伪专项收据分为定额收据和非定额收据两种,字轨由湘财专字和印制年号
组成。定额收据票面分为壹拾元、叁拾元、伍拾元三种;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
联存根联,第二联交款单位收据联,第三联收款单位记帐联(式样详见附件),上述
两种收据由各地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省收资金管理局提出下年度的领购
计划。
三、防伪专项收据属专业收费票据,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
理办法》进行管理。防伪专项收据只能作煤炭开发基金的专项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
他收据收取煤矿炭开发基金。
四、防伪专项收据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老版收据至1997年
12月31日停止使用,并在1998年1月1日前由财政部门就地监销。
各地州市和承包县市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办,应按月向省征收办和当地财政部门报
送收据使用情况和会计报表(报表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煤炭开发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缴存财政专户。应上缴省集中的煤炭开发基
金由各地市州和承包县市征收办直接上缴(湖南省煤炭开发基金征收办公室,开户行:
长沙市建行支行金天分理处,帐号:524026100148)。年终后,省征收
办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年检,对拖欠、隐匿上交款项等违纪行为,将作出严肃处
理。
附件一:湖南省煤炭开发基金专项收款收据(新版)规格式样说明(略)
附件二:票样(一)非定额收款收据;(二)定额收款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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