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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的通知

湘价消字[1998]第231号颁布时间:1998-10-23

     1998年10月23日 湘价消字[1998]第231号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林业局:   为了保证国有林场迹地更新造林等营林生产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促进林业生 产持续发展,根据《森林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 在全省国有林场实行国有林育林基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提范围:1、木材(包括旧木料、棒,不分树种、材种、规格)、竹材 (包括楠竹、篙竹、小杂竹)、商品薪柴;2、木竹制成品、半成品;3、经济林产 品(木本油料林、木本药材林、木本干鲜果林);4、以木竹为原料的各种林副产品、 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   二、计提标准:木材、竹材、商品薪材、木竹制成品、半成品按林场销售价的 15%计提;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化产品的原料以及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各种林副产 品按林场销售价的10%计提。   三、收缴办法:国有林育林基金由林场在销售环节按规定标准计提。国有林场计 提的育林基金,70%留场使用,30%上交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林场之间调 剂使用(其中:县(市、区)属国有林场上交县级5%、地级15%、省级10%; 地(市、州)属林场上交地级15%、省级10%)。对纳入国有林场行业管理的县 办林场,计提的国有林育林基金是否上交,由各地州市确定。国有林场应上交省、地、 县的国有林育林基金于每季度终了的10天内向林业主管部门解缴,不得拖欠。应上 交省地两级的部分,由林场直接向地州市林业局解缴。各地州市林业局应及时按规定 比例向省林业厅解缴。   四、使用范围: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湘林[1991]106号文件规定, 林场自留的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采伐迹地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次生低产林改造、抚育、 森林保护、林木良种、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营林设施建设和林业技术推广及人员培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安排林场造林、抚育、森林防火设施建 设、资源清查、造林规划设计、验收、技术推广、培训及必要的专项业务开支。安排 有直接经济效益项目的,应各级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五、国有林场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按原规定标准计提,暂不上交、留场使用。   六、为了便于国有林场木竹产品通运输,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湖南省国有林 ‘一金两费’提取凭征”,在流通环节使用。   七、国有林场计提的“一金两费”属于国家专项基金,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 (1996)20号文件规定,免交一切税费,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在销售收入 中扣除“一金两费”。   八、国有森工林场、采育场、林科所、苗圃都比照本通知执行。林科所、苗圃提 取的国有林育林基金暂不上交,留存自用。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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