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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湘财综字[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10-23

     1998年10月23日 湘财综字[1998]44号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关于印发〈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字[1998]2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15号) 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财政专户的开设、管理和核算工作,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收 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的监督和管理,在全省建立起统一规范,上下协调的财政专户管理 机制,制订本办法。   二、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对行政事业收、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 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专门帐户。各级财政在一家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三、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保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过渡户;确因工作需要,需要保留收入过渡户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单 位的收入过渡户是同级财政专户的分户,该帐户户名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分户。 各商业银行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开户申请书给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此帐户的所有权属财 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各单位现有属于财政专户分户性质的帐户, 一律凭财政部门的通知办理更名手续。   四、财政专户分户是用来归集各单位执收执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基金和 其他预算外资金的专用帐户,只能发生上述收入的存入和上缴财政专户业务,单位不 得办理其他任何支付和退付业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财政专户分户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和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 入财政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予以处罚。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的上缴 下拨,由目前主管部门负责的办法逐步改为通过财政专户统一运作。即各部门、单位 收取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属于上一级政府的资金, 由下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逐级缴入上级财政专户;上级补助下级的支出,由上级 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计划,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再上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到有关部 门和单位。不在长沙的省属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也 按此办法,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实现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计算机联网,做到通过计算机直 接查询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银行的开户及资金情况。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湖南省 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省直单位预外资金委托银行划缴 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字[1998]39号)精神,及时足额将财政 专户分户资金划缴财政专户,做好银行与财政、银行与单位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财 政部门提供与财政专户有关的资料。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专户的审计 监督。   二、本办法自1999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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