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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1994]湘价费字第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价费字[1998]第221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湘价费字[1998]第221号 各地、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4]湘价费字第85号),在执行中发现有误,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一、停泊费的收费对象由“进或出港口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改为“船方”。   二、第十四项“水上安全监督收费”中3、(1)中的①、②的计费单位“吨” 改为“艘”;5、(4)中的计费单位“按抵押总金额”改为“租金总金额”,5、 (5)中的收费标准改为100元;6、(6)“签证费”改为“签注费”。   三、各执行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变更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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