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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局关于加强省通信设施建设基金证缴管理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湘财综字[1998]35号 各地、市、州、县财政局、国土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8]210号文件的规定,湖南省通信设施 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通信基金”)的征收解缴办法作了调整。为认真贯彻执行湘政 办函[1998]210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通信基金的征缴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标准   本省境内国家建设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征用、划拨和出让土地,按每亩 2500元征收通信基金。但对下列项目的建设用地可免征:   1、交通、能源、水利、电力、通信工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这些单位和部 门兴建办公室、住宅。培训中心等以及其他经营性营性用地。   2、大中小学(含中专)、幼儿园、敬老院、民政福利单位的非经营性用地。   3、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经委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改项目和专项贷款项目。   上述免征项目需报上一级国土、财政部门核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 不得免征。对越权减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国土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 大征书力度,采取措施,确保征收工作全部到位。   二、征收解缴办法   1、通信基金由省、地、市、县国土部门各自按照本级政府的用地审批权限,在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向用地单位收取。属行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包括征用集 体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在审批用地时由用地单位交纳;属于出让的土地(含行政 划拨土地补办手续的土地)在出让时由受让方交纳,凡未交清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 批准手续。通信基金的征收与符合免征政策规定的报免,均应填写《湖南省通信设施 建设基金征缴与报免审批表》,按程序和权限审批(样表附后)。   2、县(市)国土部门在每季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收取的通信基金上交地、州、 市国土局在每季末月30日前将本级收取的连同县(市)上交的通信基金一并上交省 国土局帐户,省国土局在每季首月5日前将本级上一季度收取的连同地、州、市上交 的通信基金一并缴省财政厅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3、通信基金的代征业务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比照省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办法执行。   4、县以上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代征通信基金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 省专项收费收据》,由省国土局统一从省财政厅领购。地、州、市、县(区)国土部 门分别从上一级国土部门领购,每年年终分别到上一级国土部门核销。县以上国土部 门必须加强票据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票据的领、发、用、销工作,对于工作不负责, 丢失或乱开票据的,按照《湖南省票据管理办法》予以追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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