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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委政治委关于确保政法部门基本办案经费的通知

湘财[95]行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95-02-23

     1995年2月23日 湘财[95]行字第52号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省政法部门(含政 法委)基本办案军费保障机制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在安排财政支出时一定要视财力情况优先保证政法干警的工资和必要的 办案经费,不留硬缺口,公务费按比一般行政单位高出一倍安排。同时,还要保证技 术装备条件逐年有所改善。为保证办案经费的落实,各地应根据自身财力在不低于上 年实际开支力、案费(包括罚没收入通过支出安排用于办案的部分)的基础上制定具 体标准,核实安排,分次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应想方设法使办案标准随着财政状况的 好转与政法工作任务的增加而相应提高。对影响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需跨省、 市侦办的大案要案,各地应另行专项追加,以保证大要案的及时侦破。对具有侦查任 务的公安、检察部门,各级财政应考虑其特情费,政法单位内部应保证此项经费的专 款专用。省对贫困县办案经费的补助将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及案件数量而定。各地市州 也要对所属的贫困县市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各级财政部门绝对不允许再给政法部门下达创收、罚款指标。上级政法部门 也不得向下级政法部门下达创收和罚款指标。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该部门的经费安排和职工 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所有收入均要上缴同级国库,纳入 财政预算收入,然后通过预算支出统筹安排。政法部门的办案经费,要从业务费中划 出,实行单列。在安排办案经费时,不得与单位上交收入的多少挂钩。   三、公检法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分别按下列文件规定执行:①公安办案费用,按 湘公发(1991)8号转发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安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 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即其中第二章中的“第一节办案经费”与“第三节办 案消耗经费”;②检察办案费用,按湘检发会字(1992)3号转发最高人民检察 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即 其中的’第四条办案费”与“第七条消耗费”;③法院办案费用,按(1986)湘 法发字第56号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执行,即其中的“一、办案费”。   四、各级政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牢固树立过紧 日子的思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政法部门的罚没款和行政性收费必须 全部足额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挪用、坐支,更不得隐瞒、转移收入。 并定期如实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 督。   五、建立政法部门办案经费保障的监督、制约体系。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 法财务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市、州财政局应分季 度上报政法部门经费的安排与执行情况,省对贫困县市办案经费的补助将与各地的执 行情况挂钩。各地、市、州公检法部门也要向省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省将不定期 地对各地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此规定向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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