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4日 湘人薪[1995]267号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
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
要严格限于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并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批。
实行人民武装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后,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
政人员的部分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开始不再保留,并随津贴兑现同步冲销。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
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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