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建立工资基金专户的通知
湘财(95)行字行44号颁布时间:1995-02-15
1995年2月15日 湘财(95)行字行44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4]6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8
5号通知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现对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兑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工资组成范围。
根据中发[1994]6号、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
5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工资
四部分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组成;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部
分组成。中央及省原定的各种津贴、补贴87.8元,即:粮价糕点贴16.3元、
物价补贴5元、四项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肉价补贴2元、燃料及猪肉价格补贴1
0元(仅限长沙市),书报费18元、洗理费18元、交通费5元、(限城市)、水
电补贴3.5元、根据中央工资制度改革精神统一扣除64元。我省为了解决工资长
期偏低状况,决定保留23.8元(女职工35.8元)的地方性补贴,再加上保留
奖金15元(事业单位按奖金免税限额核定)纳入工资总额。过去省、地制定的其他
补贴,不得进人工资总额,财政部门不予负担;同时也不得再新开增资口子。
二、建立各单位在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兑现纳入议事日程;并作为加强单位财
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要求各单位(省财政选择部
分单位),在银行开设“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金专户”。即财政部门在年初
审核下达单位经费预算时,必须将单位工资预算单列,并根据各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
形式或区别单位经费自给水平明确规定财政安排与单位自筹安排工资指标。单位按月
造出工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3银行凭财政开出的工资用款计划审批单兑付现金,
用于发放工资。部分单位按规定还必须自筹工资的,应在发放工资的前一个月将工资
差额部分足额存入银行“工资基金专户”,对不按规定足额存入银行工资基金专户的,
财政相应扣减工资预算指标或其他经费预算指标,并追究单位领导拖欠工资的责任。
为了明确开设工资基金专户有关各方职责,银行必须保证财政和单位拨存的工资
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兑付现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工资基金专户资金只能
用于工资发放,不得将工资基金专户资金转移作其他开支,随意变更用途。不得冻结
帐户和代扣代付。各级财政要加强检查监督。
三、工资兑现的原则及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节减财政支出,认真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先工资、后其他”的原则,做好工资兑现工作。
2、切实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单位财务收支统管,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3事业性收费和单位经营业务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统一纳入单位经费
预算。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做到统于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反映;切实改变单位预算外
资金管理偏松,乱支滥用的状况。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下达单位经费预算时,
必须将保证工资兑现放在首位,集中预算内外资金,安排好工资计划,不得留硬缺口。
3、工资兑现必须继续坚持“先基层、后本级,先教育、后行政”的原则,支持
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和人民教师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贡献。
4、凡是乘这次工资改革之机自行搭车出台的各种补贴、津贴,各级财政概不予
负担。原来已经出台的即87.8元(女职工89.8元)之外的各种补贴要自行取
消。个别项目一时难以取消的,其资金供应仍维持原渠道,但不得加重财政负担,也
不得统计在工资总额内。另外,中央和省定的补贴、津贴已列入工资总额的,各单位
不得再重复发放;仍在发放的要立即停止。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四、过去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各种有专项
用途的费用,一律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工人)的基本工资(见第一项所列
范围)为计提依据。提取比例及资金列文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工资兑现工作纳入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请各级财政部门认
真抓好,并按省厅要求按时上报有关表格资料。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理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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