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摘要)
湘财(95)基字第345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湘财(95)基字第345号
为了做好1995年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州市要认真抓好年度决算的布置、汇审及编报工作,严格执行
国家的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部门、各地州市应继续做好企业财务处理与税制改革衔接工作,对企业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根据省国税局湘国税函(1995)11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
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
款中尚未抵扣部分的20%,最高不超过25%。
三、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湘财(95)财税字第329号《转发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
贴和其它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
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损益。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四、企业对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若投资方发生亏损,可先用于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
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交所得税。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
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中方
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五、关于企业住房基金的开支范围以及职工住房的购建、改造、维修、管理、出
售等方面的财务处理,应严格按省财政厅湘财(95)工字第175号《转发财政部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企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
支出,不得超过企业的住房基金总额。
六、各级财政机关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
行湘财(94)工字第37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湘财工字(95)第29l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国
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
作。企业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
坐支。省直有关部门应督促直属企业将应上缴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省国库。
七、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制改建应根据省财政厅湘财(95)工字第
29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规定执行。改造中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
批准后,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品清查损失、
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减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
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它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
应区别不同改造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造和合并方式改造的,由改造后的公司制企业
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造的,应根据改造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
业和分立企业分期摊销。
八、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办企业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湘财工字(95)75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原企业彻底分离,实行财务脱钩。划出的资产,原则上
应实行有偿转让。所有制性质不变并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拔的,划出
企业按调出资产净值冲减资本公积金,兴办企业按调入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属
于成建制无偿调拔的资产,报经同级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调出企业冲减国家资本金,
兴办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
九、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公司制改
造后,如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会计报表和其它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
汇总,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
的,其会计报表由各部门、各地州市分户单独上报。
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
局湘清字(1995)2号《湖南省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在1995年要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资产核资工作。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包
括帐外资产)、资产损失(包括资产盘亏)和资金挂帐等,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冲减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后仍不能处理的损失和挂帐余额,由企业在规定的时
间内自行消化,列入管理费用处理。
十一、1996年国有施工企业工效挂钩问题按省财政厅、劳动厅湘劳(199
5)62号《关于995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一)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口径和含量工资的口径仍按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三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建施(1993)663号)中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已经核定的工资含量一般不做调整。交通费、洗理费尚未纳入工资总额的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财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批准可调整工资总额及含量。
(三)鼓励有条件的施工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利润)和建筑施
工产值等指标复合挂钩的办法。凡已实行复合挂钩的地州市,将复合挂钩的包干节余
数一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工资”下的“含量工资包干节余”项目,以便全面
反映实行“百含”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节余情况。
十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387号《印发〈关于将部
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省有关规定,
凡有资格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的企业,在申请未被批准前,
不得做转增资本的财务处理。
十三、1988年国家已明确施工企业不再单独计提技术装备费,但个别地方还
存在计提技术装备费的做法,为此,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布置1993年度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编报通知中,已明确施国企业计提技术装备费的,计
入“资本公积”科目。如果1995年仍有个别施工企业计提技术装备费的,可按上
述规定处理。但在纳税上应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缴纳营业税,并进行所得税纳税所得
额的调整。
十四、主要指标中清产核资企业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数额,及冲减资本金的数额
在有关部门尚未核批的情况下,在填报时可分别按企业的重估增值数和拟冲减资本金
数填列,并在财务决算说明中进行说明,省直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也应将上述指
标进行汇总,在财务决算汇总说明中进行反映。但企业在有关部门尚未核批的情况下,
不能进行帐务调整,待批准后才能进行帐务调整。
十五、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写1995年决算报表的财务情
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日用书除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报表
的汇编范围、汇编企业户数、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或周转、财务收
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外,还应说明所有权益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并根据省财政厅湘财(1995)工字第3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企业
经济效益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和反映本部
门、本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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