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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报1995年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湘财(95)基字第344号颁布时间:1995-11-20

     1995年11月20日 湘财(95)基字第34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1995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和 《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 就19.95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制、报送、审查和汇总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要加强对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和在 建项目的审查监督,保证当年完成的基本建设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预算内基本 建设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二、1995年财务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编报汇总。省级建设单位年度 决算由其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核批复;地州市所属建设单位,年度决算由 地州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后报财政厅审核批复。属自筹基建的建设项目或使用国家开发 银行投资借款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的项目,也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各级 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决算。   三、使用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经济营性资金(即拨改贷资金)的建设单位,其 财务决算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四、按照国发(1995)20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 387号文件的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及批复文件的规定,“拨改贷”资 金本息余额已批准转为资本金部分,在冲销贷款余额的同时,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 科目。   五、建设单位当年应上交和以前年度欠交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 包干结余、项目竣工投产期间(未移交生产单位以前)所实现的利润以及其他按规定 应上交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鉴于我省从今年元月份开始财政已收回了建行代 行的财政职能,因此,根据财政部的有关精神,从今年起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资金不再 采取财政和建行分成的办法,全部上交财政。   六、各有关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许性研 究费、购买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统建住房支出以及1993年7月1日前遗留的财务 问题,暂列“其他应收款”科目。   七、用于行政事业性费用开支的基本建设投资,如咨询费、调研费等等,实行挂 帐处理;暂列“其他应收款”科目。   八、1995年由财政部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 算,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审查汇总并报财政厅。以前年度的该项资金财务决算由项目 所属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厅。   九、严格掌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 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方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十、在“上级拨入资金”中有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部分,要如实反映在“上级拨 入资金”科目中,在运用方面,列银行存款或器材科目。同时,说明“上级拨入资金” 包括流动资金。   十一、基本建设拔应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结转下年使用的,应 在决算说明中加以注明。   十二、基建投资表的填列方法:建设单位按单项工程填列,省级主管部门、地州 市财政局汇总时,大中型项目逐个填列,小型项目汇总填列。对于“拼盘”项目,按 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列报,中央直供项目不在填报之列。   十三、各建设单位均应做好基建财务决算对帐工作,并由开户银行签证。   十四、财务决算报送要求:   1.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决算以“万元”为单位,省级主管 部门务必在2月5日之前将汇总决算报表及财务分析说明一份(并附各基层单位决算 一份)报送财政厅。各地州市财政局务必在2月底之前将汇总决算报表一份(计算机 汇总打印件)及汇总决算软盘报送财政厅。汇总决算软盘统一按财政厅规定的程序格 式编报。各部门、各地区在审查、汇总决算时,必须确保数据与报表数据一致。   2.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掌握进度,督促检查,要按 规定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抓好决算审查汇总工作。要通过编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严 格审查项目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 问题,切实扭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弱化现象。   3.为了提高决算编报质量,财政厅将从95年起对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 评比,对做得好的部门和地区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要求拖延不报财务决算的单位和 部门,财政部门将视具体情况缓拔或停拨其基本建设资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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