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施工企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95)基字第273号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湘财(95)基字第273号
为了加强对我省国有施工企业周转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
《湖南省国有施工企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
州、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有施工企业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有施工企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
政信用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范周转金审批、发放和回收
程序,根据我厅湘财(94)办字第214号《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以及我省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周转金属财政信用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旨在支持国有施工企业的
发展壮大,提高企业营运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以达到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目
的。
第二条 周转金基金来源
一、当年预算安排;
二、财政机动财力安排;
三、资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转入;
四、其它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借款原则
一、周转金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临时性流动资金的不足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不得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
二、周转金投放时,应当选择投资省、见效快、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和企
业;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并按规定费率缴
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 周转金使用范围
省级周转金的使用暂限于省级国有施工企业。地市县的周转金由地市自定。
第五条 申请借用周转金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有关部门须签具意见,由具备担保资格的单位提供担保;
三、借款单位信守合同,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具有偿还能力;
第六条 周转金审批程序
一、发放周转金,必须有借款单位正式借款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借款数额、借款
用途、项目预期效益、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等事项。对借款数额较大的项目须附可行
性研究报告;
二、周转金借款项目的审批坚持处务会讨论的原则,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
理有关借款手续;
三、审批后的借款项目,由财政部门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并由
有关单位出具担保;
四、企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企业财务状况、资信程度,偿债能力等情况。
并应主动协助财政部门督促、检查企业按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借款时间,但最长
不得超过三年(含经批准同意的延长期)。
第八条 周转金的占用费率与回收
一、周转金月占用费率为5‰-6‰,半年期(含半年以内)借款,本息同时计收,
超过半年期的,每半年计收一次占用费;
二、对已发放的周转金,要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一个月发出催款通知书。
到期周转金一般不予延期。但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的,由借款单位于到期日之前
30天内提出延期还款的书面申请,交清到期的周转金占用费,经审批同意后,另行
签定延期借款合同;
三、对逾期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从到期之次日起,按日计收滞期费,日
费率为万分之五;
四、对未还清到期周转金的单位,不再安排新的借款。
第九条 周转金的管理
一、周转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能以无偿形式安排,也不得随意
核销。
二、借款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并及时向
省财政厅反馈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三、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周
转金发放的经办人应做好“借前调查、借中审查、借后检查”工作,确保借款项目的
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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