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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财务登记的通知

湘财(95)基字第215号颁布时间:1995-07-24

     1995年7月24日 湘财(95)基字第215号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规定和我省财政收回原托建设银行代行 的财政职能的实际情况,为了掌握全省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 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促进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地方国有施工、房地 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财务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且财务隶属关系在本省以及中央企业、 部门与省内企业、部门合资办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 企业除外)都必须遵照本办法进行财务登记。施工企业包括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 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专门从事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 备、装置的安装活动的企业;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的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各种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 设施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登记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三、登记要求:   (一)所有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如实填报《湖南省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 企业财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中央企业、部门与省内企业、部 门合资办的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省内企业、部门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 申报。   (二)省级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由企业隶属的省直各 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表后应认真进行审核,签署 意见,加盖印章。该表格一式三份,一份退回企业,一份留存;一份请省直各有关部 门于1995年8月15日以前统一报送省财政厅基本建设处。   (三)各地、州、所属的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由各地、 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所属的 地方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汇总表,地市应于8月底前报送到省财政厅基建 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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