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95)基字第182号颁布时间:1995-06-12
1995年6月12日 湘财(95)基字第182号
现将《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拨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
的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从1995年1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的财政职能。为加强对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拨款的监督和管理,
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中央财政划转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基本建设基金。
一、预算管理
1.凡属省级财政投资的基建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所有省
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都必须由省财政厅下达,并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
2.对年初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省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后,省直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省计委与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省财政
厅填报《湖南省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表》,省财政厅对其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及
批复,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合同和设计投资明细计划及订货合同等有关文件、
资料审查后,再下达建设项目的年度支出预算。预算指标原则上每月下达一次。
3.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个别需追加的预算项目,由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后,再下达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对中央划转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属于财政部行文划转的,由省财政厅行文
下达;属于其它部、委与财政部联系划转的支出预算,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预算划转
意见后,与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
二、拨款办法
1.各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基建预算指标及其他资金到位情况向省财政
厅填报《基本建设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工程进度和规定的造价标准、预算
定额、费用标准以及其他资金到位情况等审定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审定后,根据工程
实际进度和财政资金状况,分期分批拨款(拨款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
2.凡有自筹及其他资金来源的基建项目,基建投资要按资金来源比例和工程进
度落实到位。为保证自筹及其他资金的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行开设基建帐户,
自筹资金必须在基建帐户内存满一个月,由开户行证明;项目有贷款的必须凭建设单
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向省财政厅填报用款计划时。以
上资料需同时报送。自筹及其他资金不按比例、进度到位的,省财政厅暂停拨款。
3.非经营性基建项目拨款,属省直单位的,原则上对主管部门办理拨款,属地
市项目的,则对各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经营性基建项目的拨款在未制定新的拨款管
理办法之前,仍暂由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拨付给有关项目单位,并负责管理。
4.基建拨款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款项,省财政厅根据审查后的建设单位和
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及施工图预算办理拨款,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认真执
行有关合同条款,遵守结算纪律,双方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否则,省
财政厅不予拨款。
5.属于购买设备和材料的款项,要按照有关文件审查其设备订货和材料采购情
况,对于盲目采购设计要求以外的设备材料,省财政厅有权拒绝拨付款项。对于安排
生产的大型成套设备,订货部门应通知省财政厅审查鉴证,未经鉴证的,不得安排生
产,否则省财政厅不予拨款。
三、报表、检查制度
1.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向省财政厅报送基本建设财务
计划执行情况说明,重点说明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造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财务会计报表。一般项目于
季度终了1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季报,重点项目则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向省财政厅
报送月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按年度决算办法办理。对不按规定编报会计报
表的,省财政厅暂停拨款。月、季报表按现行的格式及种类执行。
3.基本建设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全部或部分建成后,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办理
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省财政厅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审查竣工
决算,考核投资效果。
4.全部工程竣工以后,各建设单位的债权债务,结余物资等要认真清理,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应上缴财政的竣工项目结余资金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收入,
要及时上交省国库。
5.凡有省财政预算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基
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执行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指
标完成情况。在检查时,省财政厅有权调阅其各项有关基建拨款的计划、工程设计、
会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款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
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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