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厅、中行湖南省分行关于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委托银行划缴财政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湘财综字[1998]39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
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15号)精神,经
研究决定,对省直单位财政专户分户资金不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实委委托各开户
银行直接划缴省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经省财政厅批准保留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户是省财政专户的分户,
财政专户分户的所有权属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委托有关单位管理。各银行凭省财政
厅开具的“财政专户分户开户申请书”给单位办理财政专户分户的开户手续,该帐户
的户名为“财政专户**分户“,印鉴由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该分户的单位预留。
二、财政专户分户只能发生各部门和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
算外收入的存入和上缴业务,不能办理单位支付和退付业务;省直各部门、单位按规
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交入该户,不得存
入其他帐户,不得坐挪用;财政专户分户资金余额超过1000元的,由各单位在每
旬末前(遇节假日提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否则,作为应缴未缴财政专户款由省级财
政部门委托各财政专户开户行直接划缴省财政专户,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5天
内必须提供划缴款项的收费项目清单。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
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单位进行处罚。
三、省财政厅通过签署协议委托各财政专户开户行办理财政专户分户资金划缴业
务,各财政专户开户行每旬查询一次在本行开立的省直单位财政专户分户的存款余额
情况,对存款余额超过1000元的,通知省财政厅开具“财政专户资金划缴通知书”
(式样附后),加盖省财政厅预留印鉴,送省财政专户开户行据以划转资金。
四、“财政专户资金划缴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为银行受理回单联;第二联
代资金划出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供收款银行作贷方传材料 ;第四联供收款银行转
收款单位作收帐通知;第五联供资金划出行转财政专户分户代管单位作对帐联。
五、各财政专户分户开户行要按月提供对帐单,与各单位核对资金缴入和划出情
况,保证各项资金核算的准确和完整。
六、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确认保留了收入户的单位。凡已取消收入户实行征
缴分离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将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上交省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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