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纠风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审计厅、中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对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时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湘财综字[1998]31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思索发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
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
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
建设反腐败工作责任制的决定>(湘发[1997]1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深化我省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8]
15号),经研究,决定对省本级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清理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和省人民银行抽调人员
组成,集中在省财政厅办公。
二、清理检查的时间范围
此次主要是对1997年度和1998年1-8月份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银行帐户
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有些比较严重的问题,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这次检查的主要对象为省本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和银
行帐户的开设情况,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基本情况。
2、是否按财政“两项改革”的规定清理归并了预算外资金帐户,单位内设机构
或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帐户是否取消,有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
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3、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每周末、以千元为起点)缴入财政专户,
有无拖延、漏缴情况。
4、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
5、已宣布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基金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有无继
续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提高标准等问题。
6、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
7、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8、预算内、外资金是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9、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清理检查步骤
1、单位自查。省直各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对
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银行帐户进行清理自查,并认真填报《省直单位预算外
资金收支情况表》、《省直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表》、《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查表》
(见附件)。各单位将上述三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报总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
后,连同下属各单位报表于10月15日前报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楼13楼,联系电话:
5165171。
2、重点抽查。10月15日至11月30日,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
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和有举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3、集中整改。由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集中时间,找有违纪现象的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谈话,制定整改措施。
4、签订责任书。整改工作结束时,由责任单位与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签订责任
书,明确责任,严格监督,依法处罚。
五、检查预算外资金,是省委、省政府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
要内容。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清理
检查,不得马虎了事,搞应付、走过场。要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并做到数字真实、准确。
各单位自查出的问题,已经主动纠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重点抽查出的问
题,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96]29号)、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96]10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98]25
号)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民银行、省监察厅、省计委《关于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湘财综字[96]第135号)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严肃处理。情节较重的报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
降级、撤职以下(下含降级、撤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除给予降级、撤职以上
(含降级、撤职)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2、省直单位银行帐户清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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