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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114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湘价费字[1998]11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农业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 现将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种用动物饲养场            200元/个   2、乳用动物饲养场            150元/个(户)   3、动物饲养场              100元/个(户)   4、屠宰厂                200元/个   5、肉类联合加工厂            200元/个(户)   6、屠宰场(点)             50元/个(户)   7、其它动物产品加工           50元/个(户)   8、动物产品经营             50元/个   9、动物及产品仓储            50元/个   10、被委托检疫单位           100元/个   11、动物诊疗从业许可(资格)审查单位  100元/个   12、收费对象              50元/个   二、收费对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费的收费对象为专门从事动物饲养、屠宰、仓储和动物产 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收费主体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 执行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输《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 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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