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114号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湘价费字[1998]11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农业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文件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
现将我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种用动物饲养场 200元/个
2、乳用动物饲养场 150元/个(户)
3、动物饲养场 100元/个(户)
4、屠宰厂 200元/个
5、肉类联合加工厂 200元/个(户)
6、屠宰场(点) 50元/个(户)
7、其它动物产品加工 50元/个(户)
8、动物产品经营 50元/个
9、动物及产品仓储 50元/个
10、被委托检疫单位 100元/个
11、动物诊疗从业许可(资格)审查单位 100元/个
12、收费对象 50元/个
二、收费对象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费的收费对象为专门从事动物饲养、屠宰、仓储和动物产
品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收费主体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
执行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输《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
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
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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