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启用湖南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湘财综字[1998]3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总工会: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帮助解决工会经费收缴收据问题
的函》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
省各级工会组织收缴工会信息处理费实行全省统一的专用收款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湖南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式样见附)属专业收费票据,收据联票头套
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由省收费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湖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湖南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实行下级财政部门到上
级财政部门领购、各级工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的办法。各用票单位首次领购专用收
据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持单位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湖南省收费票据购领证》
后,方可领购专用收据。
三、专用收据仅限于各级工会组织收到机关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的
工会经费时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各级工会组织收缴的在成本中列支的工会经费和
会员交纳的会费,不属于预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本单
位专用收据的管理,按规定如实向财政部门报送专用收据的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接
受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湖南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从1998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
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于9月20日前将专用收据领购计划报省收费资金管理局。
附件:湖南省工会经费专用收款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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