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湘财(95)农字第391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湘财(95)农字第391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和《国有林场与苗圃会
计制度》(暂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目前财务管理体制和生产经营状
况,分别采取以下财务管理形式:
(一)对生产条件较好,收入比较稳定的场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
余留用、亏损不补”的管理办法。
(二)对生产条件一般,收支基本平衡,但收入不够稳定的场圃,实行“定收入、
定支出、定补贴”的管理办法。这类场圃要努力增收节支,在三年内基本实现自负盈
亏。
(三)对生产条件较差,目前尚有亏损的场圃,实行“定额补贴、减亏留用、超
亏不补、限期扭亏”的管理办法。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或林业
主管部门可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开发,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为这些场圃
扭亏创造条件。
无论对场圃采取何种财务管理形式,原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拔给(或借
给)场圃林业事业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生产周转金、林业贴息贷款等资金
渠道不变。
第三条 场圃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承包方式如何)是场圃整体的一个组成
部分,可在场圃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但必须定期地向场圃部报送有关生
产财务收支报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经济指标,交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
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劳动保险费、场圃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并由场圃部作
为统一经济核算单位的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条 林木资本是场圃资本金的一个特殊部分,由于受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影响,
可变因素比较多,核算比较粗放,不办理验资注册。因山界和林权变化、自然灾害等
原因引起林木资产减少,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帐
务处理,冲减林木资本。林木资产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审批;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审批;五十万元以下的报省审批。属于个人失职造成的
损失,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场圃必须加强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地进行资源清查,按时将每年发生的
营林作业成本和管护费用等数据分配计入各林班或小班,及时掌握林班或小班成本费
用情况,考核营林生产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场圃继续实行"一金两费"(林价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制度,
现行计征标准、分成比例、使用范围不变。
在场圃基础上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或者场圃利用水源林蓄水发电,其取得的收
入应当计提林价基金。林价标准按所得收入30%计提,专项用风景林、水源林的培
育、管护等费用支出,暂不分成上交。
第六条 为发展场森林资源,培育苗木,保证营林资金的需要,场圃生产经营实
现的利润不上交,全部留场扩大营林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场圃的林道、简易工棚、工区、护林点简易宿舍基建财务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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