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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1998]29号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湘财综[1998]2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维护政府良好形象,促进廉政建设,维持正常的财经管理秩序,根据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 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 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极个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共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凡 不是按此程序办理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项目。   二、对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审核,未报省政府批准就将行政事业性收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认可,不参与转发文件,不办 理转费手续。   三、对已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 相应停止或核减其财政拨款。   四、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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