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 湘财综字[1998]20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券券面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
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实物国库券集中兑付期截止到6月30日。各地应将对付的实物券按我
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
财综字[1998]4号)要求,以地市为单位集中清点,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二、今年国债券的销毁仍参照1997年的销毁程序由省厅集中销毁。各地在送
交国债券时,必须严格捆扎,装箱,并加贴有经办人印章的封签;同时要用专车和有
四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武装押运。
三、为加强国债工作管理,各地将今年领取未使用完的和作废的“凭证式国债收
据”由地市集中,并登记造册,与待销毁的国债券一并上交我厅(上交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1997]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债工作有关管理制
度的通知》(湘财综字[1997]266号)文件规定,加强营业柜台和库房的安
全防范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纠正,以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
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券券面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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