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湘财综字[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湘财综字[1998]2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统一核算口径,确
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促进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湖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见附件)。明细科目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打乱重编。
第五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1)缴款凭证及其它收
款凭证;(2)预算外资金拨款书及其它付款凭证;(3)收款收据;(4)借款凭
证;(5)其它凭证和文件。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 要设置以下帐簿:
1、总帐。总帐格式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2、明细帐。明细帐的格式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主要设置:收入明细帐,支出
明细帐,往来明细帐,专户管理单位明细帐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分为资产负债表、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情况表
以及其它单项(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定期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
报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会计报表,要按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
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按季上报。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
第九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量,提高会计信息传递速
度及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会计电算化工作,利用现有硬件,培训会计人员,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十条 各地共应使用与省财政厅相同的会计核算软件,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核算方
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会计制度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原
则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起执行。省财政厅1992年颁布的《湖财省财政
机关预算外总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会议科目表(一)
编码 科目名称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1 101 银行存款 9 201 应缴预算收入
2 102 有价证券 10 203 待转自筹基建资金
3 106 借出调剂资金 11 204 住房专户资金
4 110 应收及暂付款 12 205 专户结转资金
5 126 上解发行款 13 206 借入资金
6 127 预拨兑付金 14 210 应付及暂存款
7 128 兑付国债款 15 226 国债发行款
8 130 借出国债周转金 16 227 兑付资金
17 230 国债周转金
三、净资产
18 301 政府统筹资金
19 302 调剂基金
20 305 财政专户结余
21 308 专项基金结余
22 310 其它资金
23 321 国债资金结余
会议科目表(二)
编码 科目名称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四、收入类 五、支出类
24 401 上级补助收入 32 501 补助下级支出
25 405 财政专户收入 33 505 财政专户支出
26 408 专项基金收入 34 508 专项基金支出
27 415 利息收入 35 510 调剂基金支出
28 421 周转金占用费收入 36 512 调出资金
29 422 发行兑付手续费收入 37 515 利息支出
30 423 网点建设费收入 38 521 占用费支出
31 425 其它收入 39 522 发行兑付手续费支出
40 523 网点建设费支出
41 525 其它支出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产部类 负债部类
会计科目 年初数 期末数 会计科目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银行存款 应缴预算收入
有价证券 待转自筹基建资金
借出调剂资金 住房专户资金
应收及暂付款 专户结转资金
上解发行款 借入资金
预拨兑付金 应付及暂存款
兑付国债款 国债发行款
借出国债周转金 兑付资金
资产合计 国债周转金
五、支出类: 负债合计
补助下级支出 三、净资产类:
财政专户支出 政府统筹资金
专项基金支出 调剂基金
调剂基金支出 财政专户结余
调出资金 专项基金结余
利息支出 其它资金
占用费支出 国债资金结余
发行兑付手续费支出 净资产合计:
网点建设费支出 四、收入类:
其它支出 上级补助收入
财政专户收入
支出合计 专项基金收入
利息收入
周转金占用费收入
发行兑付手续费收入
网点建设费收入
其它收入
收入合计
资产部类总计 负债部类总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