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湘地发[1998]第15号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湘地发[1998]第15号
娄底行署,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加征管力度,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权益,使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就加强征收环
节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征收权限征收。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一
项重大举措。国务院第150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第40号
令《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国务院第150令和
省政府第40号令)对征收的对象、权限、减免的程序和权限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
定,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依法履行征收职责。
二、严肃征收纪律,杜绝征收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补偿纳入国家预
算管理,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确保征收工作全面到位。对于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人员,
依照省政府第4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强化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入库制
度、专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制度。同时,要采取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经常
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做好财务稽查工作,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本通知。1997年4
月10日下发的湘地发[1997]7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第四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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