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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调整林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湘劳[1995]76号颁布时间:1995-04-05

     1995年4月5日 湘劳[1995]76号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实施林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湘林人函[1995]01 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林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复函》(劳部发[1993]375号)文件精神,同意来函提出的意见。现就有关 问题批复如下: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按照中劳薪字[1962]203号、劳护字[196 3]49号文件和林业部林工通字[1992]80号文件批复的林业行业提前退休 工种(含基层顶岗干部)范围执行。   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每个工作日一元掌握。各地、州、市所属林 业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由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劳动和财政 部门审批。   三、资金来源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后增加的工资,自批准年份起,挂钩企业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 额基数,未挂钩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挂钩或未挂钩的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 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四、新实施的艰苦岗位津贴,从一九九五年元月起执行。   五、实施中的几点意见   1.艰苦岗位津贴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因素,合理拉开档次; 坚持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的原则,鼓励职工在艰苦岗位积极劳动。   2.在实施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企业还要进行技术、工艺、设备改造,不 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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