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杂交作物种子风险基金的通知
湘农业[1995]种管字153号颁布时间:1995-06-06
1995年6月6日 湘农业[1995]种管字153号
为了搞好杂交作物种子的生产与供应,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
厅湘政办发(1995)7号《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
种子风险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基金的来源。农作物杂交种子风险基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小麦、杂交棉花和杂交油菜等杂交种子及其不育
系、自交系亲本种子,接收购价或购进价提取3%,作为农作物杂交种子风险基金,
计入县以上(含县,下同)种子公司的种子批发、调拨价。
计算公式:批发价或调拨价=则购价或购进价×(1+种子经营管理费率+种子
风险基金3%)+运杂费
2.县以上种子公司税前利润提取10%作为种子风险基金。
3.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各种子,销售后的经营利润。
二、风险基金的使用。农作物杂交种子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非经营性的调种亏损补贴;
2.南繁种子补贴;
3.种子积压转商亏损;
4.经同级农业、财政、物价部门认可的其它与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风险补贴。
三、风险基金的管理。农作物杂交种子风险基金,由县以上种子公司提取,转同
级种子管理部门专户储存,一年结算一次,增列“暂存款”科目核算,专款专用,滚
存使用。由县以上种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种子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级农业、财政、物
价部门批准使用,接受同级物价检查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未经农业、财政、物价部
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省农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原湘农业
(1992)种字146号文件印发的“杂交作物种子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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