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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95)农综字第14号颁布时间:1995-01-09

     1995年1月9日 湘财(95)农综字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 要手段之一,必须达到投入与效益、使用与管理的协调统一。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 各种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 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的资金,国有农业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资金以及经过法定手 续筹集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以省为单位计算,70%以上用于改善 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银行专项贷款的安排,以省为单位控制,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70% 用于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 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 的系列开发。   第四条 各地市县申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 农产品系列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必须分别单独立项,由地市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编报项目投资汇总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审核,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汇总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审定,其 中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开发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农业发展银行依据省农业综合开发规 划和信贷管理原则安排,在征求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意见后下达。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批复下达各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计划,各级政府领导,财政局、农业综合开 发办公室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地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 合行文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复函批准。凡自行变更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 按变更资金数额调减该地市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额度。   第二章 财政投入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政投资额度的1:0.9配 套。地方财政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地(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但。地方 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按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不得用其他专项资金或群众自筹资金顶替。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1.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机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费。机库、油库、 农机具维修费,维修设备购置费,机具库修建费费等,不得列支。   2.为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改造机电井及配套的井房、机、泵、管带、出水池、 蓄水池和实施节水措施所需的建设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补 助费,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建设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 施工费用。新打或维修小土井的费用不得列支。 3.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 系列化配套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费用。   4.新建、续建、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 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安装(含技工工资)、 机械施工费用。   5.现有大中型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于为国家立项开发项目区服务、未列入基 建计划的3个流量以下渠道配套改造及相应的桥、涵、闸等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 备、安装(含技工工资)、机械施工的费用。3个流量以上的配套工程投资不得列支。   6.为水土保持兴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费。   7.造林补助费包括:建设和改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速生 丰产林、薪炭林的种子、苗木费用,苗圃灌溉设施材料、购买机具费用。 8.推广农、林、水、气象新科技成果补助费,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按财政投资 额的4%统一提取,其中30%用于开发区省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70% 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安排,用于地市县项目区的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包 括:在项目区内组织有关基层农林水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需讲义、资料等补助费, 科技人员到项目区进行科技成果推广性试验、示范所必需的补助。   9.培育优良品种补助费包括: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畜、种苗的 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备等设施 建设的费用。   10.改良草场补助费包括:改良草场所需灌溉设施、购买种子、机械作业油料 的补助费,围栏设施建设的材料费用。   11.项目区所在乡(镇)的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在推广、服务中心必须 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补助费。   12.采用客土、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动力机械作业油料费,为改良 土壤而建设的绿肥种子基地补助费。   13.修筑项目区内田间机耕路所需的机械作业油料费及需建桥、涵的材料补助 费。   14.为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 农产品加工、保鲜、贮藏、营销所需的技术鉴定、技术引进、技术培训等费用。用于 营销环节的设备、厂房、材料等方面的资金要从严控制,不得列支营销环节所需的流 动资金。   15.在项目建设中,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的部分贴息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农业基 本条件项目,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的贴息。其他项目不能贴息。贴息时间为贷款 项目实施的第一年。贴息标准:用于改善农业基本条件项目及林、果业为当年度利息 总额的50%,个别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的贴息,不得超过当年度利息总额的 20%。贴息资金必须由债务单位落实专项贷款后,向县市财政局、开发办申报,经 地市财政局、开发办审核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批后下达专项贷款贴息指标。   16.按财政投资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由地(市)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和同级财政局掌握,按立项项目的不同情况调剂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县(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1% 提取业务活动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除此之外,不得再提取 任何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 准用于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不准用于购买小轿车;不准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生活设 施。对挤占挪用者要从严处罚。   第七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 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受益土地因其他建设需要征用,应如数收回各级财政 已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并报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调剂用于本地区范围 内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必要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在安排下拔之前,应先检查下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凡下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和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不好的,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缓拔、 减拔、停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 按计划、按进度办理资金的拔付。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是国家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的专项资金,各级党政领导、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必须把农业综合开发有 偿资金发放和回收工作抓紧抓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由各 级财政部门统借统还。从借款之年起,第三年开始还款,每年偿还20%,第七年还 清。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主要应投放到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上去。用于 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项目,要与高效农业开发结合起来。投入多种经营的有偿资 金,省按3‰的月费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到用款单位的占用费,可根据不同项目,由 地市分别规定,但月费率最高不超过5‰。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后必须专户储 存,在不影响解缴上级财政借款的前提下,由各级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共同 商定安排短期周转的有偿资金可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由地(市)财政局、农业 综合开发办公室自行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农行同期贷款利率。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70%转入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30%作为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 业务费,这笔业务费主要用于在有偿资金管理工作中,购置和印刷必需的凭、帐册、 报表以及宣传资料;购置必要的业务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回收资金 奖励以及弥补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正常经费不足和改善必要的办公条件、生活设 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中,有偿使用部分以不超过 50%为限。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回收奖惩办法。为鼓励借款单位严格履行借款合 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偿资金回收工作进行考核(地 市对县可参照力、理),其总的要求:一是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二是按合同规定本级 回收率(含短期周转滚动资金)达100%;三是按合同规定,归还上级借款和占用 费率(含短期周转滚动资金)为100%(按省开发办收到银行进帐单为考核期)。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回收资金总额(不包括短期周转滚动资金)的5%一次性奖 励。另外,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不影响解缴国家借款的前提下,对地市财政局和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上报的短期有偿资金借款,期限在六个月以内,月占用费率 不超过同期农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奖给地市的有偿资金回收奖金,60%作为地市 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继续有偿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经济效益好的多种经营项目, 40%用于弥补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业务费不足和 改善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但这笔资金不得发放到个人。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 不信守借款合同,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足额归还有偿资金借款(含短期周转滚动资金) 的地市采取如下处罚措施:一是从安排该地市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中扣回,所扣 资金必须由地市县财政补足;二是不再办理对该地市有偿回收资金借款;三是对该地 市不再立项和上报新增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章 银行投入的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是国家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投入,用于经国家 审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的信贷 资金,专项贷款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组织发放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要与农业 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专项使用。并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主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实休进行多种经营 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预测经济效 益好的项目开发。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发放坚持经济效益第一的原则,择优选项,统 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与农业发展银行密切 配合,提供有充分选择余地的农业开发项目。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考察可行的项目也要 积极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推荐,列入当地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和贷款项目计划,并于每年年初由省级汇总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业发展 银行总行,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贷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 或挪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项目单位使用贷款的检查 和监督工作,对挤占挪用贷款者要从严处罚;   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由省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具体办法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自筹资金及引进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的村、组集体及群众集资,现金部分(含以资抵 劳),由乡财政所建立帐簿逐个登记,对集资者出具收据并通过当地信用社采取汇款 方式,缴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储存,专户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未分 设前列发展银行科目;以物折资部分,由乡镇造表报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核实入帐。 农民群众的集资必须坚持“三公开”,即集资数公开、使用数公开、结存数公开;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要发挥群众投入的主体作用,并依照谁投入、谁利用、谁 受益的原则进行开发,对于一般的土石方工程,要发动项目区群众投劳完成。对于一 些工程技术要求高、难度大、农民无力承担的工程,如渡槽、隧涵、机电安装、基础 灌浆,需要机械施工万方以上的土石方等单项工程,可实行承包,但必须公开招标。 招标承包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初审提出方案后报县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 坚持按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拔付资金,必须预留20%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结算补付。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可并 入项目总投资统一使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企业自筹和引进资金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下,由 企业自行管理。   第五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决算报表分两种:第一种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资金 收、支、余决算报表,该表经与财政、银行对帐后如实填列、逐级汇总于次年二月五 日前报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第二种为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表,此表 由各级逐级汇总上报。   第六章 机构、管理方式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确定主要领导 分管财务工作。会计与出纳工作必须分设。要选派(或聘请)具备有会计师或助理会 计师职称,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担任专职会计。财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 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要重视财务工作,把财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和保护财务人员的积极性。财 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随意调换,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和奖 励。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县(市)级报帐的核算管理办法。实行县(市) 级报帐管理方式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①报帐制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同级财政局审核监 督,报帐制由县(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具意见。   ②报帐制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 分次拔入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③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必须分项目区设立专帐。   ④项目资金报帐前必须填制“报帐清单”。   ⑤村、组集体及群众集资,由项目区按规定要求填报,由县(市)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核实入帐。   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必须填制工程财务决算汇总表和单项工程附表四至附表 八,并附结算发票一并进入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必须建立会计档案,将会议凭证、帐簿、 报表等资料分类编号装订,分档排列,并设专柜存放,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力、公室必须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的拔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及有偿资金的发放、回收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各级政府要责成审计部门加强 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审计,项目竣工后,要由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立项开发的资金管理。各地、市可按照本力、法 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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