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99号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湘价费字[1998]99号
各地、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顺
利进行,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下
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实行
优惠照顾政策。
2、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凡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应实行减
免政策。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凡涉及下岗职工
再就业的一律免收。
二、实行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下岗职工因再就业需要参加的各种培训,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免收培训费。
2、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各种证照费按50%收取。包括工商部
门的“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工本费”;交警部门的“驾驶证费”、“非机动车
牌证费”;文化部门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费”;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收费”;
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费”;新闻出版部门的“书刊经营许可证费”;交通部门的
“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费”,“公路运输营运证费”。
3、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4、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验资 、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50%收取。
5、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办理托管、调动、劳动合同鉴证、职业介绍等
有关事务,免收一切费用。
6、下岗职工再就业时,从事饮食、加工、制造、印刷等职业,只按规定交纳超
标排污费,排污费免收。
7、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不得向再就业的职工收取。
8、下岗职工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费按50%收取。
三、具体实施办法
1、下岗再就业职工凭劳动主管部门免费发放的《下岗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对本系统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发文作出具体规定。各执行单位在收费时必须贯彻落
实上述政策规定,凭《下岗证》对下岗再就业职工给予优惠。
3、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尽快抓好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办理有关收费项
目、标准的变更手续,切实加强对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凡不执行本
通知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到1999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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