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农用车“个别工商户管理费”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
湘价费字[1998]109号颁布时间:1998-06-08
1998年6月8日 湘价费字[1998]109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6]湘价重字268号《关于制止对农用车乱征费
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取消农用车的“工商管理费”理解不一。为便于操作和管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就农用车征收“工商管理
费”的政策解释作如下通知: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6]湘价重字第268号文件取消的农用车
“工商管理费”是指公安交警或农机管理部门核发了农用车牌照,不从事工商经营的
农用车。
二、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了营业执照,专门从事各货运输经营的农用车运输经营户,
应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94)湘价费字第72号文件规定,全额征收“个体工商
户管理费”;对既从事农业耕作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业务,又从事其他客货运输经营
业务的农车主,“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征收。
三、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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