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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2-18

     1998年2月18日 湘财综字[1998]3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于2月20日开始发行,于3月15日前上报本地凭证式国债发行数额, 三年期、五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比例分别为60%和40%.   二、发行款的缴纳及上划时间   1、凭证式国债发行款的上划,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月上划的办法。各地市国 债办(国债服务部)于2-10月每月终了的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将上月 实际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我厅收款帐户并分别注明三年期和五年期的金额:   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   开户银行:长沙市交通银行   帐  号:6100149064732   2、各地财政部门对其承销总额应保证按期、按比例完成,严禁超发。我厅根据 各月实缴发行款金额,按以下规定确认计息日:   对于3月3日前收到的款项,从2月20日开始计息;   对于4-11月各月4日(不含本日)后收到的款项,分别从当月1日开始计息, 并对11月2日(不含本日)以后收到的款项,视为发行滞纳款项,按滞缴部分每日 万分之一的比例扣罚滞纳金。   上述指定的收款时间,如遇节假日均予以顺延。   3、发行期结束后,我厅将根据各地区、各月实缴发行款金额和本办法有关确认 计息日的规定,下发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确认书,作为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   二、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我厅印制的“199  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 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在发行结束后,各地应将使用的作废和 剩余的收款凭证按凭证序号登记造册(详见附表),并报我厅备案。   三、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地应在每月终了后4日内向省厅报送进度报表,并于 11月8日前,报送发行结束报告表(详见附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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