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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财综字[1998]4号颁布时间:1998-02-24

     1998年2月24日 湘财综字[1998]4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国期债兑付的时间和券种是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 兑付1993年五年期、1995年三年期和其它年度到期未兑付的实物国库券,从 7月1日起,转入常年兑付;3月至12月兑付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1995 年凭证式国库券(一期)、(二期)的截止计息日期分别是1998年7月31日、 1998年12月16日,逾期兑付均不计息;9月3日、9月22日分别支付 1996年、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附息国债)第二年、第一年的利息。正常其 未兑付的,一律转入常年兑付。   二、报表报送时间和方式:3月份报送旬报,4至12月报月报,旬、月报应在 每旬、月后的二日内报送(附表一),可先通过电话报送(传真电话: 5165060),后报文字报表。7月前,各地应将3至6月(集中兑付期)兑付 的实物国库券以地市为单位集中清点完毕,并报送“国债兑付券面汇总清单”(附表 三);11月底前,各地应将7至10月(常年兑付期)兑付的实物国库券集中清点 完毕,并报送7至10月、3至10月全年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清单表”和全年的 “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附表二),全年报表数应相应等于两次上报数之和。   三、今年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日期是10月31日,各地务必在15天内将兑付 帐务结算。已下拨的兑付资金在扣除已兑付实物国库券本息(上报数)、凭证式国库 券本息(当年发行数),特种定向债券利息和省厅核定留用额度后的剩余部分,应于 11月31日前全部退还我厅资金帐户。   四、今年兑付实物国库券的销毁,仍实行地市统一集中,12月份省厅分批集中 销毁。具体送交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兑付资金的使用和结总纪律,及时、准确地报送兑付报表, 并根据国债工作有关制度,加强兑付工作管理。此项工作将纳入省厅对地市国债管理 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并视评比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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