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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控购办关于“湖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办公用车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复函

(95)湘控便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5-07-07

     1995年7月7日 (95)湘控便字第7号 省招商局:   征求意见函收悉,经我办与省财政厅外经处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省政府湘政发(95)15号文件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控购办于 6月15日发了湘财(95)控字第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申报和 审批问题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申报、审批和 配备标准已作了既明确又具体的规定。我们的意见,贵局再下发“办法”值得商榷。 当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贵局认为有必要发,我们的竟见,是否可以在湘财(95) 控字6号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内容。   二、“办法”其修改意见   1.“办法”的标题应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力,公用车审批管理办法”。 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审批管理办法”,以便与中央的宣传口径相适 应和与省政府湘政发(1995)15号文件的提法相吻合。   2.为贯彻湘政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控购办在湘财 (95)控字第6号文件中、对配车标准。已根据国发(90)62号文件“外商投 资企业自用小汽车配备标准”配备的规定,为便于申报、审批时的可操作性,故配车 标准已具体化。因此,“办法”的第二条应修改为“外商投资经营企业自用小汽车配 备标准执行湘财(95)控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配车标准”。   3.有关控购调节基金问题,一是省财政厅、省控购办已根据省政府湘政发(] 995]15号文件精神在湘财(95)控字第6号文件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二是财政厅为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职能部门。三是这项收费有时效性,政府可以根据 我省经济状况的发展,随时调整征收政策和征收范围。故“办法”不必再涉及有关控 购调节基金的问题,有关“免征控购调节基金”的均应删去。   4.“办法”适应范围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但外商独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执行。外 商及港、澳、台侨胞个人自用车不执行本办法。   5.外商投资企业应持有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才能办理有关 手续,未验资和资本金未到位的企业不能购车、或只能按实际收到的资本降低配车标 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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