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行业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湘劳[1998]114号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湘劳[1998]114号
各地(州)、市劳动、财政、交通(委)局,省远沣公司、省航务管理局:
为了保证船员在船伙食质量,提高船身体素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劳动部、
财政部劳部发[1997]343号和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2号文件关
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航运企业
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航线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见下表:
航红 调整前 调整后 计算单位
1、长江、沿海运输船舶 8.00 12.00 元/人.天(人民币)
2、内河运输船舶 6.00 9.00
3、交通船、港作船 3.50 6.00
4、趸船、贮油船、宿舍船、停 2.00 3.00
航船、封存船
5、远洋 近洋 3.50 4.00 元/人.天(人民币)
远洋 4.00 5.00
注: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
二、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经济效益差,支付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无法保
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三、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
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事业单位船员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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