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劳动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行业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湘劳[1998]114号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湘劳[1998]114号 各地(州)、市劳动、财政、交通(委)局,省远沣公司、省航务管理局:   为了保证船员在船伙食质量,提高船身体素质,确保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劳动部、 财政部劳部发[1997]343号和交通部交人劳发[1998]102号文件关 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航运企业 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航线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见下表:   航红            调整前  调整后  计算单位   1、长江、沿海运输船舶    8.00 12.00 元/人.天(人民币)   2、内河运输船舶       6.00 9.00   3、交通船、港作船      3.50 6.00   4、趸船、贮油船、宿舍船、停 2.00 3.00     航船、封存船   5、远洋 近洋 3.50 4.00 元/人.天(人民币) 远洋 4.00 5.00   注: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   二、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经济效益差,支付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无法保 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三、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 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四、事业单位船员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