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控购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申报和审批问题的补充规定
湘财(95)控字第6号颁布时间:1995-06-05
1995年6月5日 湘财(95)控字第6号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湘发[1995]15号文件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外商
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包括小
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必须按照湘财[1994]办字104号文件规定和外商
投资企业的配车标准履行报批手续。在办理控购手续时,除填写“小汽车、大客车、
摩托车申请购置报告表”外,还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工商
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合法的验资机构签发的《验资报告》和国家下达的年度计
划,附件不齐者视同超配车标准购车。
二、企业在本国标准内购买自用小汽车免征控购调节基金,超配车标准购买小汽
车的全额征收。
三、在规定配车标准限额内,由进口车改购国产车的免证控购调节基金;规定是
国产车改购进口车的全额征收控购调节基金。
四、凡免征控购调节基金的小汽车,一律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
转卖。违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全额补征控购调节基金。
五、企业按以下标准配车:
(一)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企业,可购买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国
产小汽车一辆。
(二)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及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排气量在2
000CC以下的国产小汽车二辆。
(三)注册资本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国产小汽车
二辆和排气量在2000CC以下的进口小汽车一辆。
(四)注册资本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国产小汽车五
辆;或购二辆进口小汽车(其中排气量在3000CC以下的一辆)和二辆国产小汽
车。
(五)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三干万元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国产小汽车六
辆;或购二辆排气量在3000CC以下的进口小汽车和三辆国产小汽车。
(六)注册资本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国产小汽车七
辆;或购二辆排气量在3000CC以下的进口小汽车和四辆国产小汽车。
(七)注册资本在五千万美元及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国产小汽车九辆;
或可购二辆排气量在3000CC以下的进口小汽车和五辆国产小汽车。
规定的配车标准,应随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配备。
六、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配车标准严格审批,不得各行其是。进中小
汽车要严格按进口许可证制度办理,凡购买进口小汽车和国产奥迪车均要报省控办审
批。今后,除经国务院批准外,所有企业一律禁止购买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和发动
机排气量在3000CC以上的豪华小汽车。
七、以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小汽车的规定,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
规定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