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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8]第7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湘民优发[1998]第7号 各地、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 [1998]3号)精神,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抚恤金、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 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 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和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战    3240   300  3540       因公    3080   300  3380 一等    因战    2460   300  2760       因公    2330   300  2630       因病    2200   300  2500 二等甲级  因战    1430   120  1550       因公    1320   120  1440       因病    1230   120  1350 二等乙级  因战    880   120  1000       因病    840   120  960 三等甲级  因战    628   120  748       因公    608   120  728 三等乙级  因战    526   120  646       因公    526   120  646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标准 对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村   68-73         63-68 小城镇   78-83         73-78 大中城市  83-88         78-83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40           230        8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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