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8]第7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湘民优发[1998]第7号
各地、州、市、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函
[1998]3号)精神,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抚恤金、
“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特等、一等每
人每年提高300元,二等、三等每人每年提高12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8元。(新
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0和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上述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
附件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等 因战 3240 300 3540
因公 3080 300 3380
一等 因战 2460 300 2760
因公 2330 300 2630
因病 2200 300 2500
二等甲级 因战 1430 120 1550
因公 1320 120 1440
因病 1230 120 1350
二等乙级 因战 880 120 1000
因病 840 120 960
三等甲级 因战 628 120 748
因公 608 120 728
三等乙级 因战 526 120 646
因公 526 120 646
附件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标准
对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农村 68-73 63-68
小城镇 78-83 73-78
大中城市 83-88 78-83
附件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340 23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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