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1日 湘财权[2002]20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
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所持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国有
股持股单位应在制定产权变动方案前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否则,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出
具转报文件。
二、我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因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国有股持
股单位应按产权关系逐级上报审批。国有股权由市州及市州以下单位持有的,国有股
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方案须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州人民
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再由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核准;国有股权由省直单位持有
的,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方案由省直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再由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核准。
附件:
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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