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权[2002]10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湘财权[2002]10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探索搞活我省国有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
些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了国有资产处置不规范、操作透明度不高等现象,造
成了国有资产的不安全、不完整,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
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
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应切实履行好
自己的职责,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搞好资产评估、资产处置、
收缴资产处置收人等相关工作,严把资产处置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以资产评估结果
作为确定改制企业的净资产或产权转让成交底价的依据。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严禁任何替代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行
为。评估报告经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
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的监管,严禁暗箱操作。对出售国有企业,要严格
执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
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的各项规定。
四、资产处置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严禁产权交易机构在
企业改制中包揽资产处置的行为。资产处置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力,产权交易机构是产
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不得代行所有者的职能;产权交易机构也不得替代拍卖机构。破
产企业资产的拍卖,应由人民法院认定的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收入的收缴工作。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
置收入,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一项来源,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在
国有企业改制中要严把资产处置关,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置后的剩余净资
产或净收入,财政部门要及时明确管理者或收缴国库,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处置
和收缴,严禁改制后的企业或其它单位无偿占用和化公为私,以防止国有企业改制中
的“合法”隐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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