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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核销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权[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10-28

     2002年10月28日 湘财权[2002]18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资产核销处置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制的顺 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 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销处置的范围   拟改制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年度损益消化后,需要核销的国有 资产所对应的应收帐款损失、库存商品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股权投 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以下统称核销 资产)。   二、核销处置的管理   省属企业的核销资产,由省财政厅委托湖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管理和处置。   市州企业核销资产的管理处置机构,由市州财政部门确定。   三、核销资产处置程序   拟改制企业涉及资产核销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拟改制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 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   2.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查和评估,其中对损 失资产的核实应当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资料证据,并符合国家有关资产损失的规 定,分别对具体资产项目和金额进行评定;   3.被评估企业对拟核销的资产应清查责任、阐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连同评 估报告报企业母公司(包括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等)或主管部 门进行审核。其中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处理;   4.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拟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除按规定进行审核外, 并对拟核销资产签具意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 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签具是否核销的意见。   6.拟改制企业和被委托管理处置核销资产的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签具同意核销 的意见,签订有关核销资产移交管理协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受托管理处置核销资产机构(以下称受托机构)的职责   1.各级受托机构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变现,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对核销资产处置的意向,应事先征得财政部门的意见。   3.各级受托机构对相关资产应设立专账、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编制核销资产管 理、处置情况表,每半年一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4.受托机构对核销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的净收益,每半年一次上缴 同级财政。   5.受托机构应制定核销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资产核销处置工作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规范操作,做到账销 案存,以备查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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